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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与中国科学院新一轮合作协议精神和《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现将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4日

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2023年签署的新一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战略合作协议内容,为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科技、人才优势,促进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推进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以黑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柔性方式引进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专家,以科技合作为纽带,推动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增强省内企事业单位科研能力的协同创新科技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采取依托单位提供运行条件,中国科学院专家实质参与,相关部门规范引导的模式来建设。

第四条  工作室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工作室依托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工作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室的管理办法制定、建设规划、登记备案等工作。

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黑龙江省院士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其职责是:

(一)对工作室申报材料和工作室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二)指导依托单位开展工作室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对工作室建设开展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专家对工作室进行绩效考核;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和中央驻我省单位作为归口推荐部门,其职责是:

(一)对工作室申报材料和工作室依托单位资质进行核实;

(二)推动工作室引进专家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配合省科技厅对工作室建设开展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职责:

(一)对工作室进驻专家资质进行核实;

(二)鼓励工作室进驻专家将科技成果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

第八条  工作室依托单位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工作室建立申请,制定工作室的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管理、研发、运行经费等相关事宜;

(二)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进驻专家签订建立工作室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上报工作室年度工作报告,配合开展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技术需求,与进驻专家联合实施科技攻关,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

(二)引进专家的科技成果,合作推进落地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产品提档升级;

(三)与进驻专家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研讨、技术培训等活动;

(四)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申请建立工作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企事业单位;

(二)研发团队具备与进驻专家开展科研合作的承载能力;

(三)与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专家签订共建工作室协议;

(四)有明确的经费保障,能为进驻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进驻工作室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的正高级职称科研人员;

(二)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三)需经所任职单位批准同意;

(四)专家受聘的工作室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将申报材料(共建工作室协议、《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建设申请书》和申报请示)报送至归口推荐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归口推荐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严格把关,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资质进行核实,在《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建设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归口推荐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黑龙江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黑龙江省院士工作服务中心)。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室的登记备案程序为初审、省科技厅审核、公示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黑龙江省院士工作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并到依托单位现场审验。经与进驻专家和归口推荐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有以下情况之一,为初审不合格:

(一)不实填报申请书,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违反科研诚信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通过初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