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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1999年4月15日之后下达建设计划,政府提供划拨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不含回迁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依法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

  第三条  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

  (二)取得房产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补交土地价款。

  第六条  补交土地价款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其他城镇住房在上市交易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可参照上述标准补交土地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要求将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变更为完全产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价款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测算应缴纳金额、收取相应款项后开具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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