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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7〕7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拓展资金筹措空间,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脱贫攻坚自主权。
  (二)任务目标。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财政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省负总责,强化监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直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行业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监督考核和组织推进落实。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负责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推进、实施效果等方面工作,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要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施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范围:一是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为延寿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市、同江市、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兰西县、海伦市。二是6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具体为明水县、望奎县、青冈县、富裕县、克东县、龙江县。
  三、整合范围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积极向贫困县倾斜,精准有效使用。

  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口径,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可用于辖区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拓宽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渠道。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切实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倾斜措施,确保完成“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一是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各项涉农资金,总量有增幅的,安排给每个贫困县的每项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总量没有增幅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水平。二是未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充分考虑贫困程度、贫困人口以及饮水安全、住房保障任务等相关指标因素,加大与贫困相关的指标权重,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在区域布局上进行优化调整,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县倾斜。三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提升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要求,加大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便于贫困县统筹编制预算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四是贫困县要切实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加大本级投入力度,根据财力水平,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对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省和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切块下达,只明确资金额度,不确定具体项目,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权完全下放贫困县。对涉及个人工资和补助、自然灾害防控和治理、生态保护、国家重大试点项目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方面的项目资金,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由该项资金省(市)级对口管理部门履行报省(市)政府审批程序后确定。省(市)级有关部门不得限定相关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对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资金未下达但已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复,并且按照规定贫困县已经启动的项目,由相应省(市)级管理部门履行报省(市)政府审批程序后,按批复意见安排使用。

  (三)强化贫困县主体责任。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全国脱贫攻坚规划、省(市)级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充分发挥贴近脱贫攻坚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整合资金,抓好具体项目落实。贫困县要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坚持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任务挂钩。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资金安排进度,确保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
  (四)调整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规定,对涉农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向贫困县倾斜的具体政策予以明确。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贫困县要紧紧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