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能新能源〔2023〕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科技局,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保障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风电、光伏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们编制完成了《陕西省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3年2月7日
陕西省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保障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风电、光伏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生态优先、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强化属地主管责任,由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全省风电、光伏电站项目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全省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和接入、送出条件。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省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整体布局,并充分做好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国家风电、光伏发电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对规划进行适时调整,并组织电网企业同步完成配套输电规划修编工作后,纳入全省电力发展总体规划。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电网企业同步编制配套输电规划,规划印发后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条 风电、光伏电站项目业主按照要求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并网在运风电、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三章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及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分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纳入省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年度保障性规模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申报规模和申报程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区资源、土地和电网消纳等条件,组织辖区内各县申报年度保障性规模项目。各市报送的保障性规模不得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的申报规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的保障性并网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优选确定,可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批确定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具体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电网消纳能力,适时开展市场化并网项目建设。年度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跨省区外送消纳的年度建设规模项目,根据外送通道配套的电源规划方案及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门槛。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后12个月内完成风电项目核准、在6个月内完成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第十四条 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备案)。风电项目按核准权限进行核准;光伏电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权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跨市(区)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由上一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及变更建设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单位。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电、光伏电站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完成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环保、水保、用地等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项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林地、草地的条件和范围,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报送要求,各市(区)主管部门应组织发电企业按月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新能源云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
第十九条 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光伏项目为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风电项目为箱变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核准(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全容量建成投产,对超期未建成投产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每年集中组织1次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成条件的,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电、光伏电站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应与主体工程建设相协调。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电网企业有关接入系统方案意见,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新能源开发建设重大布局,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新能源项目开发重大布局及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统筹开展风电、光伏电站项目配套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风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