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规定的通知
皖自然资测函〔2024〕38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了《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1日
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规定
为规范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制定本审批规定。
一、审批层级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
二、审批方式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审批。
三、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期限等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成果申请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5项和第6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受理人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军队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函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第4项和军级以上单位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第4项和正师级以上单位战场环境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省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不可公开的工作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函申请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第4项和本级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市、县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不可公开的工作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函申请时,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第4项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函申请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第4项和提供本级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数量、使用期限和保管条件等。
上述单位已建立提供共享机制的,按照共享机制执行。
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执行。
五、窗口受理
(一)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服务窗口受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六、法定审查
(一)技术审查。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承办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使用期限等是否符合项目需求。签署审查意见,提交至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处(科、股)室进行审查。
(二)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机关相关业务处(科、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材料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违法违规、不良信用等情况。签署审查意见,提交至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七、审批决定
分管领导做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决定意见反馈至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服务窗口,由窗口依据审批决定意见负责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4、附件5),加盖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制作完成后,通过网上、邮寄、现场领取方式送达申请人。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网官方电子短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意见。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