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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改造进程,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4〕11号)加以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按照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交纳差价款。

  二、采煤沉陷区拆迁安置,原则上在采煤沉陷区安置用房建设区域内定位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安置。对于选择定位安置区域以外地点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根据选择区域的地类承担或享受区位差价款。区位差价款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取(即:区位差价款总额=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区位差价款单价)。区位差价款单价的确定以《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4〕11号)划分的地类为依据,采煤沉陷区一、二地类之间和二、三地类之间区位差价款均为70元/平方米。 低地类选择高地类安置的,承担区位差价款;高地类选择低地类安置的,享受区位差价款。选择采煤沉陷区以外程家、新立屯地区安置的,以采煤沉陷区一类地区为基准,承担区位差价款200元/平方米。采煤沉陷区内和程家、新立屯地区可供选择的房屋,以选择异地安置的住户申请先后为序分配,额满为止。

  三、根据《印发本溪市解决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2〕38号)精神, 已享受政府解困房政策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其位于采煤沉陷区的被拆迁房屋按《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规定予以安置。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五月九日



 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工作,保障受灾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快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市采煤沉陷区内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采煤沉陷区是指原本溪矿务局所属国有煤矿开采煤炭造成地下采空区,导致地表沉陷和塌陷的区域。其范围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损害与控制研究中心界定的为准。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及相关部门)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治沉办)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国拨、省拨资金计划的申报及其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本溪满族自治县、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市治沉办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共同完成采煤沉陷区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拆迁安置原则)采煤沉陷区拆迁安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有利于城市发展,并严格执行国家采煤沉陷区治理各项政策。坚持先重后轻、先急后缓、成片改造、集中治理与分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优惠政策)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属国家确定的救助工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市治沉办必须依据国家、省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项目安置对象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对采煤沉陷区内的被拆迁人予以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离拆迁范围。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国家确定的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

  第七条  (封区管理及时限)采煤沉陷区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拆迁区域所在地公安机关下达《封区通知》,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并书面通知房产、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

  2.房屋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等;

  3.办理新的营业许可、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限自拆迁范围确定之日起,至该区域拆迁结束之日止。

  第八条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条件)应予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在采煤沉陷区拆迁范围内有住宅房屋,并持有与之相应的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

  第九条  (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市治沉办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被拆迁人应先办理房产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再凭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同市治沉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是房屋使用人的,应持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同市治沉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转让或交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取消违章建筑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资格,对产权置换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  (建筑面积的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本溪市公用房屋租赁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市治沉办与被拆迁人对房屋产权或建筑面积有争议的,应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补偿安置方式)除国家和省、市房屋拆迁政策另有规定外,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可以产权置换,也可以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其一,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私有产权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评估价格计算补偿款;评估价格低于下限补偿标准的,按照下限补偿标准计算。下限补偿标准为:一类地区7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63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560元/平方米。

  (二)被拆迁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面积的,应对被拆迁人的差额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

  同类地区货币补偿价格下限标准的70% x(标准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金额

  1.位于一类地区的,标准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

  2.位于二类地区的,标准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

  3.位于三类地区的,标准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有产权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租赁公有产权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前到原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参加房改后,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货币补偿;未参加房改的,按《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比照私有产权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式计算的补偿款总额的85%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公有住宅房屋残值处理)采煤沉陷区内公有住宅房屋残值拆除后一律不予补偿,由原房屋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市治沉办出据证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原房屋产权单位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安置标准套型)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安置标准套型分三种:

  1.一类套型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