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能源〔2015〕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各隶属海关,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合肥海关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远距离运输(自国内产地或进境口岸至消费地运距超过600公里,下同)的企业自用煤参照商品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合肥海关及下辖各隶属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 灰分(Ad)
褐煤≤25.0%,其它煤种≤40.0%。
(二)硫分(St,d)
褐煤≤1.0%,其它煤种≤1.5%。
(三)其它指标
汞(Hgd)≤0.60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远距离运输的商品煤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