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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规〔2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是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管理绩效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对本溪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有效期5年。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申报组织自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拟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选规则、工作程序。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选。

  (三)组织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四)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市政府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市长质量奖评选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主要技术、质量指标等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度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六)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未发生过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之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只授予奖牌证书,不再给予激励资金,且不占当年获奖名额。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市长质量奖,不再重复授予提名奖。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组织申报、受理审查、组建评审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拟奖公示、异议处理、审定报批等。

  第十四条  发布通告。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申报通告,向社会公布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相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受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审查合格的申报组织,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组建评审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对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给出综合得分,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拟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拟奖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提出拟获奖组织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对市长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佐证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