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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合发改仓储〔2021〕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储备粮承储行为,修订了《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44”。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联〔2018〕49号)、《合肥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发改仓储〔2021〕4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境内从事粮油加工、购销、储存等经营行为的粮食企业。

第三条 承担市储粮承储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

第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市储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粮类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账户,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3.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总完好仓容不低于1.5万吨,原则上高大平房仓完好仓容0.5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不低于0.4万吨,且单个罐容在0.1万吨以上;

4.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5.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申报的仓房须配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

6.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7.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1.5至5万吨(含1.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0.4万吨至5万吨(含0.4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 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8.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9.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10.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成品粮油类企业。

    1.粮油加工类企业。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稳定规范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或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失信记录。原则上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应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同一厂(库)区具有仓容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或经规范设计建造的标准工业厂(仓)房;

(4)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上;

(5)具备成品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1年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委托协议;

(6)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7)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无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经营产品2年内未在县级以上部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及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2.粮油经营销售类企业。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稳定规范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或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失信记录;

(2)应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企业或其所属经营网点(批发市场商户)应拥有与经营周转相匹配、具备控温条件、卫生状况良好且能确保粮油产品储存安全的仓库或经营场所;

(4)日常粮油产品周转库存量不得低于500吨;

(5)经营销售粮油产品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6)纳入全市“放心粮油”或粮油应急保供网络;

(7)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8)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无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经营产品2年内未在县级以上部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及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需分别申请。

第七条 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须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提交申请材料,其内容包括:

(一)粮油加工类企业。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2.库区基本情况表;

3.主要储粮应用技术说明;

4.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5.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6.企业财务状况表;

7.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8.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粮油经营销售类企业。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2.仓库基本情况表;

3.主要储粮应用技术说明;

4.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5.企业财务状况表;

6.库区(经营网点)总平面示意图;

7.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告知制,由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出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可以当场做出书面行政确认决定。按以下工作流程执行:

(一)书面告知。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违反承诺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企业对照《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开展自查,检查是否符合申请企业资质,若符合要求,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