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16〕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6号)精神,结合实际,市政府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积极推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雷电防护、校车安全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解读,促进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列在首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深化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深入落实《本溪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和《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特点,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相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细化明确责任。每季度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实现“五落实五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推动企业履职尽责,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开展对小企业安全生产帮扶工作,推动小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依法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市、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与管理权限,依法组织或授权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由县(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提级调查制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市政府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在事故结案一年后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专项督查和评估情况报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五)加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执法。市、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县(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明确管辖范围,开展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重点、监管周期和监管方式,并作为编制执法计划的依据,实行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指定牵头部门按照“人员固定、相对独立、统一指挥、随时行动”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区)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启动模式、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各方协调联动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质监部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等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方面的支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与约束作用。在组织编制各类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开展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布局,确保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退出。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行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八)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监督检查要严格检查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的管理,真正做到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落实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运用诫勉手段,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严格实行通报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书面通报、新闻曝光等形式公开批评,揭短亮丑,倒逼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各县(区)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相关金融机构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取消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市、县(区)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将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整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综合信息平台。提升利用“大数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实行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畅通公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公布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机制,有效化解事故风险。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水上运输、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与司法机关工作协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制度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互衔接工作,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制
(十三)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原则,明确责任事项,厘清责任边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安全生产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使权力在依法有效监督下运行,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