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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工信原联规〔2024〕13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2022年印发的《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非煤)智能矿山建设,遴选培育一批(非煤)智能矿山建设标杆企业,引领全省(非煤)矿山加速智能化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黑政办规〔2022〕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类型矿山,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石墨、建材等矿山企业。(非煤)智能矿山应包含采矿、选矿、尾矿(工艺要求中无尾矿矿山除外)三个部分。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补对象

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为支持对象,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再监管”原则,对通过相关部门认定,获得相应资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项目配套予以支持。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非煤)智能矿山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智能矿山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合同的范围包括:

(一)智能装备。

(二)感知系统。

(三)自动化系统。

(四)信息系统。

(五)其他与数字化建设相关的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

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合同的范围不包括:

(一)土建和装修。

(二)人员工资和奖金。

(三)生产原辅材料。

(四)其他与数字化建设费用无关的投入。

合同金额的认定以合同项目整体完成为标准,包括招标、合同、采购、付款、验收等全部完成,其中已付款比例不低于70%的项目符合认定标准。合同项目认定的时间范围自《“数字龙江”发展规划(2019—2025年)》印发之日起(2019年6月4日)。截至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31日,追溯时长从截至时间起,最高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受理时间

(非煤)智能矿山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申请采用集中方式,每年受理一次,时间以省工信厅下发通知为准。符合(非煤)智能矿山政策兑现扶持的单位,需在通知的时间内申请资金资助,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非煤)智能矿山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

(三)已被省工信厅认定为省级(非煤)智能矿山。

(四)矿山企业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五)上一年度规模以上企业。

(六)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超过2000万元(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

(七)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智能矿山开始建设以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非煤)智能矿山相关的项目备案材料和相关记账凭证等。

(四)矿山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凭证、智能设备及工业软件购置合同、付款相关凭证等。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兑现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非煤)智能矿山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非煤)智能矿山奖补资金审核通知。各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非煤)智能矿山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提供(非煤)智能矿山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非煤)智能矿山的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非煤)智能矿山企业的资金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非煤)智能矿山企业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