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铜政发〔2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2023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持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市、区县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中度和轻度残疾人,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代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常年护理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已享受医疗救助及定额资助政策的,只资助差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3级且需日常照顾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资助60元,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的,不在资助范围。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政策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火化的,殡葬管理部门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十一项基本殡葬费用按每人最高2600元标准进行救助。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护理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1–3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补助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常年护理的持证残疾人(从2023年1月起增加言语和听力),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每人每月80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