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9〕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现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继续由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并按照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监管。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制定统一工作规范;每季度对区市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直至要求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以下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
1.经营地址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并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百万元及以上的;
2.劳务派遣单位在大连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3.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四)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并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
(五)其它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按“辽B+年份+地区识别码+顺序号”编排,例:中山区,辽B2019B001。
各地区识别码:
大连市: A 旅顺口区: F 金普新区: K
中山区: B 普兰店区: G 保税区: L
西岗区: C 瓦房店市: H 高新园区: M
沙河口区: D 庄河市: I 长兴岛: N
甘井子区: E 长海县: J 花园口: O
(七)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季度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季度汇总全市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按季度将劳务派遣单位注销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
(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
(九)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拒绝提交或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许可机关将不再受理该劳务派遣单位关于许可事项提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