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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社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社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贸服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

现将《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社

2022年1月27日

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负责化肥储备事中事后监督,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二章  储备品种、规模及时间

第五条 储备品种主要为氮、磷、钾、复合肥,其中氮肥占比不低于40%。

第六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规模为每年10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可根据化肥市场供需情况变化商定储备品种,调整冬、夏储备数量。

第七条 化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储备期分夏、冬两季,夏储期为当年7月至9月,冬储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年度储备时间共6个月。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八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在安徽境内有经营实体且近三年年均销售量2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在省内有生产基地,化肥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

(四)化肥承储企业在安徽境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五)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六)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七)在承担原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或安徽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八)银行信誉良好。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委依法依规进行采购,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条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重新进行采购确定。

第四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安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

第十四条 年度储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