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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1〕10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及绥中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现将《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让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体制,其中,中央分成比例为20%。经省政府同意,地方分成部分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1:5,即: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1:5。绥中县执行中央、省、县分成比例为2:2:6 。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  征  收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次缴纳;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并须在3年内缴清。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后,由批准用岛的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后,由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由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地市、县就地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共享”,“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栏注明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科目编码中“类”填写“103”、“款”填写“07”、“项”填写“08”、“目”填写“02”,“ 科目名称”填写“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内容。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一个月内,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到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1‰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  免  缴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 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海岛调查。包括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水文、地质、矿产等自然环境与资源,以及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调查。

  (五)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省级分成部分用于省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况安排补助市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批准预算的财政部门, 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

  附件1: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二等:

  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三等:

  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四等:

  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龙港区) 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五等:

  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六等:

  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附件2:

  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类型

编码

类型

名称

  

1

填海连岛用岛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3

房屋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4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以及附属设施的用岛。

5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

道路广场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

基础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

景观建筑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

种养植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畜禽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

林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附件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公顷·年

无居民海岛

等别

 离岸距离(Km

用岛类型

≤0.3

>0.3,≤2

>2,≤8

>8,≤25

>25

二等

填海连岛用岛

180000

150000

90000

30000

15000

土石开采用岛

90000

75000

45000

15000

7500

房屋建设用岛

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仓储建筑用岛

15000

12500

7500

2500

1250

港口码头用岛

12000

10000

6000

2000

1000

工业建设用岛

13500

11250

6750

2250

1125

道路广场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基础设施用岛

4125

3438

2063

688

344

景观建筑用岛

7500

6250

3750

1250

625

游览设施用岛

8250

6875

4125

1375

688

观光旅游用岛

2250

1875

1125

375

188

园林草地用岛

3000

2500

1500

500

250

人工水域用岛

3375

2813

1688

563

281

种养植业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林业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三等

填海连岛用岛

139200

116000

69600

23200

11600

土石开采用岛

69600

58000

34800

11600

5800

房屋建设用岛

41760

34800

20880

6960

3480

仓储建筑用岛

11600

9667

5800

1933

967

港口码头用岛

9280

7733

4640

1547

773

工业建设用岛

10440

8700

5220

1740

870

道路广场用岛

3480

2900

1740

580

290

基础设施用岛

3190

2658

1595

532

266

景观建筑用岛

5800

4833

2900

967

483

游览设施用岛

6380

5317

3190

1063

532

观光旅游用岛

1740

1450

870

290

145

园林草地用岛

2320

1933

1160

387

193

人工水域用岛

2610

2175

1305

435

218

种养植业用岛

1160

967

580

193

97

林业用岛

580

483

290

97

48

四等

填海连岛用岛

100800

84000

50400

16800

8400

土石开采用岛

50400

42000

25200

8400

4200

房屋建设用岛

30240

25200

15120

5040

2520

仓储建筑用岛

8400

7000

4200

1400

700

四等

港口码头用岛

6720

5600

3360

1120

560

工业建设用岛

7560

6300

3780

1260

630

道路广场用岛

2520

2100

1260

420

210

基础设施用岛

2310

1925

1155

385

193

景观建筑用岛

4200

3500

2100

700

350

游览设施用岛

4620

3850

2310

770

385

观光旅游用岛

1260

1050

630

210

105

园林草地用岛

1680

1400

840

280

140

人工水域用岛

1890

1575

945

315

158

种养植业用岛

840

700

420

140

70

林业用岛

420

350

210

70

35

五等

填海连岛用岛

60000

50000

30000

10000

5000

土石开采用岛

30000

25000

15000

5000

2500

房屋建设用岛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仓储建筑用岛

5000

4167

2500

833

417

港口码头用岛

4000

3333

2000

667

333

工业建设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道路广场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基础设施用岛

1375

1146

688

229

115

景观建筑用岛

2500

2083

1250

417

208

游览设施用岛

2750

2292

1375

458

229

观光旅游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园林草地用岛

1000

833

500

167

83

人工水域用岛

1125

938

563

188

94

种养植业用岛

500

417

250

83

42

林业用岛

250

208

125

42

21

六等

填海连岛用岛

40800

34000

20400

6800

3400

土石开采用岛

20400

17000

10200

3400

1700

房屋建设用岛

12240

10200

6120

2040

1020

仓储建筑用岛

3400

2833

1700

567

283

港口码头用岛

2720

2267

1360

453

227

工业建设用岛

3060

2550

1530

510

255

道路广场用岛

1020

850

510

170

85

基础设施用岛

935

779

468

156

78

景观建筑用岛

1700

1417

850

283

142

游览设施用岛

1870

1558

935

312

156

观光旅游用岛

510

425

255

85

43

园林草地用岛

680

567

340

113

57

人工水域用岛

765

638

383

128

64

种养植业用岛

340

283

170

57

28

林业用岛

170

142

85

28

14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