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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2013-01-11黑政办发〔2013〕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完善全省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生活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服务长效保障机制,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1〕70号)、《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黑政发〔2012〕1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补贴)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失能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被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也着重强调了加强民生工作及养老工作的重要性。从我省目前的情况看,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建设仍不够完善,与社会养老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一些家庭生活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疾病缠身,缺乏有效照护,生活十分艰难。因此,由政府投入资金给予生活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适当的护理补贴,资助其家庭照护或入住养护机构,既是有效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护服务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失能老年人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失能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服务需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失能补贴制度。
  (二)属地管理原则。失能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城乡标准一致原则。农民居民与城镇居民享受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落实标准、规范运行程序、广泛接受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失能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对失能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失能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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