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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市监〔2023〕1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韦源口市场监管所,人民银行大冶市、阳新县支行,各银保监监管组,辖内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引导、规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黄石银保监分局制定了《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石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发〔202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黄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补贴资金”)从市级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资金和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有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全市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全市各级人民银行、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和银保监机构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质押融资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六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或质权)登记手续;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及相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专利项目或产品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用于质权的商标、地理标志享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第七条  出质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

(二)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三)出质人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

(四)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质押权人同意,且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二)知识产权已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三)借款人有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五)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的专利;

(六)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七)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

第三章 质押融资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融资方式:

(一)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二)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保证保险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证保险机构为出质人融资提供担保、保证保险,银行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第十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出质人建立授信关系,根据实际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确定建立授信关系后,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还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等机构,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质押(或质权)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测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持质押(或质权)登记文件及相关资料,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不可实现质权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