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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0-11            大人社发〔2013〕18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标任务

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关于工伤保险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按差别费率确定,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科教文卫单位缴费费率为0.3%,其它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符合浮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及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中央、省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它区市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市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由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认定为工伤的,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评定。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人员评定有伤残等级且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生活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评定为5-10级伤残的有关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市级统筹前已被确定为供养子女的,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有伤残等级辞职、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等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在市级统筹前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原始工伤认定材料和伤残等级鉴定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