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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节约用水奖惩规定

宝鸡市节约用水奖惩规定

2007-06-08宝政发〔2007〕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在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以及对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造成用水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节水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群体节水意识强,形成了节约用水风气;

(二)建立了用水统计制度和节约用水管理档案,用水计量设施齐全,用水台帐准确完整、真实可信;

(三)定期进行单位内部用水检查、考核、评比,实行用水巡查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实施;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中确定的节水措施,制定了本单位节约用水的计划;

(五)大力推广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施,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产值耗水量和单位产品耗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

(六)广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单位内部不使用非节水器具,无跑、冒、滴、漏现象;

(七)在生产、生活用水过程中重视节水科研工作并达到显著节水效果的;

(八)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对所在单位节水风气的形成、节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方法以及新技术的科研、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节水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