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08-23黑人社规〔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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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解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国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由省与地方各分担50%;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及省森工、农垦系统自行解决。各统筹市(地)、县(市)在国家和省提标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可继续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市(地)、县(市)自行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加基础养老金。其中,65-79周岁每人每月增加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4、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为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自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起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参保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缴费时段的,以最长缴费时段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再逐年连续缴费的,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健全缴费激励机制,调整缴费档次,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多缴多补,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