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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9〕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县(区)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

  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35.9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将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

  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有关规定,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会同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一般湿地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县(区)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要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理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全市湿地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得到显著提升。(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确定全市和各县(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应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征占其他湿地的,一般湿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市的重要河流和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水鸟不低于65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绿色防控,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目标、政策、制度和相关指标要求,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

  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要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

  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进行约谈。各县(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进行监督。(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区)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实施湿地修复工程

  按照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功能的总体要求,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库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