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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办法的通知

郑人社办〔2018〕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12月9日规定, 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博士后平台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    

郑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站点建设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59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郑州市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是按照一定程序申请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或与博士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平台。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能力,为我市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实践基地工作,负责制定实践基地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实践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实践基地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实践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实践基地组织申报、工作评估等事宜。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实践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实践基地组织申报、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六条  建立实践基地的单位,须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建立实践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二)建立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市厅级以上荣誉),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较好的科研条件;

    (三)有能力招收博士研究人员到本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与博士的研发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等项目合作;

    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实践基地。

    第八条  设立实践基地,由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论证、综合评议,确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实践基地的申请建立,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工作的方式:

(一)实践基地可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本市内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20号)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可申请进入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实践基地相关手续。

(二)实践基地可与国内拥有博士研发团队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心等机构,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

(三)实践基地单位可引进、培养博士研究生,并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与合作的博士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