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规范如下:
对于“申请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各级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申请人提供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有效租赁(借用)合同等;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收取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至同级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并做好登记指导工作。联系人及电话:登记注册处 阎旭,0771-5530653。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精神,现规范如下:
我区开展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含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地区应严格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有关登记机关自2月17日起,对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对于已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继续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未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有关信息验证的,暂停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应按《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