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1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安〔2015〕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和依法监管执法能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全面实现我市“十三五”发展奋斗的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现就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四个方面、二十五条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委厅字〔2015〕64号)。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开发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要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落实到位,做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努力形成“守土有责、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
(二)构建权责明晰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原则,制订《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划清不同层级的权责界限,科学划分各区(市、县)、开发区、市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分工范围,明确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执法职责,避免监管执法叠加或监管执法错层、缺位。一是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本级综合监管执法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市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本行业领域的监管执法职责,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各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服务中心要履行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管理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职责。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一是要把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加大考核权重,为建立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探索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目标及工作任务考核的措施、方法,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注重结果运用,更好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三是探索建立我市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以明晰职责、权责相当为基础,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严格实行个案审查。对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新修订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现行的市政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二是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八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保护工人生命安全十条规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和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十严格、十严禁规定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从本行业、领域事故原因和规律中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把成熟有效的制度固化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完善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单位分类分级监管、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本企业特点,制定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和执法相关制度。
二、建立高效的安全生产法治实施体系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投入、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落实五到位”。一是督促企业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计入成本。二是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可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认真落实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企业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是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与薪酬挂勾,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度,其比例高危企业不低于工资总额30%,非高危企业不低于工资总额15%。五是督促企业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六是督促企业强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培训和考试分离。凡已设立国家题库的考试一律实行计算机考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现职岗位上任职半年内必须经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坚持其他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企业要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课时、质量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国家规定接受专门培训机构培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许上岗作业;凡存在不培训上岗情况的,要依法处罚并限期完成培训。要完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建立档案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倒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七是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专项培训和教育,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预演。八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高危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100%达标,其中一、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量每年按一定幅度递增,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量每年有所增加。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闭。九是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防止职业病发生。十是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各区(市、县)、开发区每年至少要建成一个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注重质量,发挥示范作用,营造健康向上的安全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一是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二是市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各开发区及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及招商引资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事故隐患。
(七)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要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把国家、省、市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行政许可和类似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一律进入市及各区(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在法定时限压缩60%以上办结。要采取预约办证、上门办证和延迟下班办证等方式,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办证需要,提高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二是要切实转变单纯依靠行政审批监管安全的做法,更加注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既要简政放权,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切实做到创新监管,提升服务。
(八)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及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检查、行业领域和区域的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二是建立分类分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根据监管职责、执法人员数量、执法工作日等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年度执法监督计划。市、区(市、县)两级的监管执法计划要互相衔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监管内容,尽量减少重复,提高执法效率。三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实行跟踪监管、督促指导,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要坚持“四不两直”制度,轻车简从,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安委办统一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在“打非治违”、隐患整改、事故查处、专项整治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查、指导、培训、执法等工作能合并进行的合并进行,能同时开展的同时开展,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监管执法实效。五是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社区),消除监管空白和断层。六是要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制,严格检查和依法处理突出问题,并通过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七是要把监管服务寓于执法检查中,推行部门主导、执法同步、重点整治“三位”,看病、开方、除病“一体”的“三位一体”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深入企业基层开展法治教育,加强疏导沟通,帮助企业夯实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八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严格执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每一起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畸轻畸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时,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人情执法和暗箱操作。
2.规范执法。要做到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合法。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安全监管总局制发的格式执法文书并正确运用和填写。推行标准化执法,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查阅资料和仪器检测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严格遵守证据收集和信息采集规定,重事实、讲证据,做到“有查必留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时限进行。
3.公正执法。清理、修订并公布《贵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认真执行国办发〔2015〕20号和黔安〔2015〕17号文件的规定,从2016年起,对同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严防同一违法事实、同一情节,彼轻此重的行政处罚,严禁“钓鱼执法”“指向执法”。
4.文明执法。要树立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做到着装整洁、行为礼貌、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5.廉洁执法。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廉政教育,建立并落实监管执法岗位廉政监督责任制,实行监管执法活动带队人廉政负责制和监管执法活动结束后廉政情况报告制度,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品、请吃、消费,对违反廉政纪律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九)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国土资源、交通、公安交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矿山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危险物品非法装载营运,建筑无证施工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职业病危害作业违法外包,客货运输无证营运和超速超员超载,油气输送管道被占压、破坏损害,特种设备带病运行维修管理不符规定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惩处措施,坚决依法追究非法违法行为,决不姑息,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建立并认真落实企业自查、定期排查、动态暗查、专家检查、重点督查、政府抽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格实行《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号),坚决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挂牌督办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三是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贵州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和贵阳市安全生产云(智慧安监)平台,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加快实现企业、区(市、县)、市、省、国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的“五级联通”,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四是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考核制度,把“打非治违”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日常工作任务,并列入目标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举报奖励。
(十)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一是要把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建设列入“安全云”工程,加强协调、统筹和推进。尽快实现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治、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监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安全培训及证件查询、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专家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技术和服务机构、安全诚信和安全文化建设、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信息共建共享,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二是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与“大数据”的包容程度和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规律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全面和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十一)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一是要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5〕20号文件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有关部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事故,属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二是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或批准延期的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三是在事故结案一年后,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事故整改措施、责任追究、事故教训吸取及群众受教育等情况进行评估,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评估情况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充分利用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的宣传,开展剖析事故案例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依法打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执法和案情通报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查处的案件,要将有关资料及时向有查处权的机关移交,并作好移交记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与司法机关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了解所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对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行政处罚,消除刑事判不了,行政又不处罚的空档。三是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坚决防止打法律“白条子”情况发生,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十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一是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70号)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分级评定及“红、黑名单”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二是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及组织要加强联动,落实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的措施。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在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制度,由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选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在我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