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4-08-01 合国资办〔2024〕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02-21 )规定,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统称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国资预算〔2010〕154号)及《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合政办秘〔2018〕14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对外捐赠原则、捐赠类型和范围,合理确定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额度及审批权限,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合法规范操作。
二、遵循量力而行原则合理安排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统一安排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明确界定对外捐赠范围和用途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等进行。
市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的主体是市属企业,市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捐赠管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拟订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