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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5年】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市监〔2024〕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4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2025-04-10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合肥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9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合肥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4〕30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梯安全评估,是指以消除不可接受风险为目的,对电梯设备本体、建筑等相关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电梯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出具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等明确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一般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拥有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检测资质的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便于电梯使用单位咨询和洽谈。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结合电梯实际状况,可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委托评估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评估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出具评估报告最长期限、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和异议答复期限等内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披露电梯信息,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及必要便利条件,配合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前,应向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评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含所评估电梯设备代码、电梯位置、计划评估时间、具体评估人员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从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本细则和《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DB34/T 2496)开展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评估机构、使用单位、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分别保存。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评估专用章,并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评估人员应当取得电梯检验人员资格,评估机构和授权签字人对出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评估结论,列举电梯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安全和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针对性的维修、改造、更新等建议措施。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易于业主知悉的方式,公示评估报告,接受业主监督与咨询。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或业主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处理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电梯使用单位或业主。评估机构逾期未答复或对答复仍有异议的,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第五条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活动进行抽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