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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市、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车通道工作,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管,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规划、停车场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征求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第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进行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着重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以保证其使用功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消防车通道沿途依法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第十条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
  第十二条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