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局、办)、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5〕7号)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宁农规发〔2018〕1号)
1.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除本区统一试验外其他各类试验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试验实施方案报宁夏种子工作站审核后方可开展,并进行统一管理。”修改为:“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联合体和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2.将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二条“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修改为:“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传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宁农(规)发〔2024〕1号)
1.将主送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2.将第十二条中“建立健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原则上应以年流转费为基数缴纳10%-30%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存储,防止支付风险。风险保证金比例可根据经营项目风险、履约信誉、联农带农等适当上下浮动,原则上长期在本地开展粮油、蔬菜作物生产的应当降低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无本地农业生产经验的应当提高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修改为:“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3.删除第十五条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审批未通过擅自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享受各类财政补贴。”
三、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农规发〔2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