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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数字吉林”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数据共享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省政府统筹、各部门与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吉林省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八条省级和各市(州)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中心;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制度;

(二)按照科学数据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审核汇交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可公开的数据及时更新开放,更好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建立吉林省科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省科学数据中心)作为我省科学数据日常管理机构,省科学数据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制定吉林省科学数据标准规范;

(二)负责吉林省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具体承建工作,承担全省科学数据的汇交、审核、宣传、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的保障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四)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保管,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负责与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加强区域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在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基础上,会同有条件的单位合作建设科学数据分中心。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吉林省科学数据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集。

第十二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省科学数据中心及数据分中心的相关平台上开展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全省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在签订合同或任务书时,须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确定是否提交科学数据。需要提交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在结题验收前将科学数据目录汇交至省科学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汇交。

第十四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发表论文时需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