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规定
2007-06-01 宝政发〔2007〕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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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渠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照取水量计收。
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