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拟修改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28日
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建设开放龙江,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相关政策,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合平台”)是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建的联合实验室、创新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条 国合平台作为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应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平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合平台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原始创新、择优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国合平台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国合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平台的备案、建设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国合平台的统筹部署,指导国合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国合平台的申报、备案、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科技局是国合平台的申报推荐和归口管理单位,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国合平台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指导国合平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及时掌握国合平台建设情况;
(三)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国合平台的绩效考核和评估;
(四)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国合平台的建设相衔接,丰富和充实国合平台的内涵,为国合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七条 国合平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国合平台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为国合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给予国合平台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国合平台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
(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国合平台取得的重大成绩和发生的重大变化及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