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长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2018年6月11日长府发〔2018〕8号文发布,根据2020年5月1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长春市质量强市战略,不断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控制总量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家,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家,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由市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负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质量奖评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评审标准及细则;
(二)负责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负责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
(四)负责相关组织人员和评审人员培训;
(五)负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城区质监分局、行业协(商)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或其他组织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指标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在此标准要求下,为保证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可根据需要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综合陈述答辩,对照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质量奖评审指标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7部分。
第十二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未能达到评定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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