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消费、稳增长”相关决策部署,挖掘释放城乡消费内在潜力,优化打造良好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培育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发展消费载体
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避暑休闲、冰雪旅游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商旅文体融合示范项目、示范区建设,不断满足服务消费升级需求。(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互联网+流通”新兴商业模式
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实体零售转型升级
支持传统零售企业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
开展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支持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2022年前,全省打造10条左右省级步行街。组织长春市积极申报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各地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按照国家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的要求,做好我省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推进城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推动在中心城市建设一批集家政、餐饮、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税务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完善农村流通体系
支持建设改造县域、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报务站。支持整合现有资源,开展城乡物流高效配送,对购置快递物流车辆、配送农村快件包裹进行补贴。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促进农村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
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各大电商平台资源,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参加或举办农产品促销活动,在城市社区、旅游景点建设线下体验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支持建设改造产地预冷仓储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延展货架时间。支持购置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商品化预处理、溯源检测等设施和服务,提高农产品电商化、品牌化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
支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认证,推动内外销产品实施“同线同标同质”,提升国内消费品供给质量,提振消费信心。支持外贸品牌培育,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引导知识产权申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出口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自建门店、开设网店等方式建立内销渠道。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国外优质商品有效供给
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支持珲春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长春市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构建进口商品营销网络
依托重点企业,打造一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专柜、专区,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引进国际品牌,扩大进口商品经营。支持大型内贸企业代理进口转为自营进口,满足消费新需求。推进整车和平行车进口,吸引域外消费回流。促进进口消费品国际采购,鼓励大型零售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设立进口商品专区,增强中高端消费供给能力。(省商务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带动农村汽车消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且购买3.5吨(含)以下货车或1.6升(含)排量以下乘用车的,给予适当补贴。(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二手车便利消费
贯彻落实全面取消限迁二手车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合格,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省。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机动车零部件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落实《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交售给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放宽皮卡进城限制范围
对于达到环保标准排放检验要求,满足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挡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吨,最大设计外廓尺寸(长、宽、高)不超过6米、2.2米、2米条件的皮卡车,取消进城和通行限制。(省公安厅负责)
十八、培育汽车消费新增长点
鼓励允许汽车经销企业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