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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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推动示范区持续稳步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管理体制创新
(一)对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计划单列,土地、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事项直接报省审批,鼓励省相关审批部门在示范区设立办事处。成立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党工委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示范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保证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二)支持珲春市利用土地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的契机,合理调整用地布局,有效增加用地空间,明确土地功能区划,保障示范区发展对用地的需求。示范区新增建设用地由珲春市直接报省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缴纳的相关费用,有区间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对示范区符合先行用地政策的单独选址项目的节点控制性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开发建设占用的耕地,在本区域范围内无法补充的,可以由示范区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易地补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拓展示范区土地利用空间。
三、加大省级财税金融支持
(三)省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特别是长吉图开发开放引导资金要向示范区重点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和对外通道等相关建设项目倾斜。
(四)对区内属于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鼓励在珲春的中、省直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五)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多种途径、方式支持做大做强示范区投融资平台。支持珲春农村信用社充实资本金实力,扩大业务范围,改建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四、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六)对示范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省财政加大对产业园区的投入,创新产业园区建设的鼓励机制,增强产业园区承载能力。积极争取将示范区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支持珲春能源企业跨境合作。
(八)促进边境贸易发展。赋予示范区具有并履行省级一般贸易经营权、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电子口岸等审批和管理权限。
(九)支持旅游加快发展。推进中俄朝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推动图们江出海游,努力实现环日本海跨国环线旅游。将防川风景名胜区纳入省重点旅游项目,加快规划建设防川国际旅游区,逐步实行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省直相关部门在旅游景点规划建设、国际旅游线路开发、通关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支持珲春资源型城市加快经济转型,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支持盘活工矿废弃地,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调整完善中国野生东北虎自然保护区规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示范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
(十一)加快珲春 —长岭子口岸、珲春 —圈河口岸高等级公路、沙坨子口岸跨境桥和珲春市区至沙坨子口岸公路的建设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恢复珲卡铁路运营。要加快资金筹措和对外沟通协调,改扩建珲春口岸、圈河口岸联检楼及相关功能设施,尽快开工建设圈河口岸跨境桥。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将春化分水岭中俄公路、铁路客货口岸纳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珲春至符拉迪沃斯托克、珲春至罗先的国际邮路建设。
(十二)出台扶持跨国联运航线政策。“十二五”期间予以一定额度的物流和航线补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