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长府规〔2019〕1号)规定,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上市或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申报需提供: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核实材料,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体系认证等荣誉复印件;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文本,市统计局出具的工业产值审核材料。”
第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等有关资料;3.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有关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7.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
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7.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专项资金的银行进账单;8.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需提供产品、装备、工艺的购入合同。”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合同;5.银行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资助,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5.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申报资助,需提供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资助,需提供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相关材料、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5.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首次产业化申报补助,需提供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验收或批复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5.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申报奖励,需提供新产品鉴(认)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重大创新型产品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实现首台(套)产品销售的项目申报奖励,需提供首台(套)设备鉴(认)定材料及销售合同;5.企业申请保费补贴,需提供首台(套)设备鉴(认)定材料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销售渠道,或投资新区域和新领域、‘抱团’出海的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国内主体已办理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境外项目通过实物或现汇方式进行的实际投入、银行外汇汇出凭证或海关报关单、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5.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申报补贴,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出国手续及展位材料、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在长领办、创办企业的人才申报资助,需提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个人信息材料;5.引进创新团队申报资助,需提供创新团队协议、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授权、发表刊物、国际应用等相关材料,创新团队科研成果第三方评估与鉴定;6.引进人才申报资金支持,需提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个人信息材料,双方合作协议。”
第四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等。”
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源利用项目申报奖励,需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等。”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取得的环保、审批、土地等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凭证及合同等;5.申报淘汰落后设备补助的企业,需提供淘汰落后设备型号清单和拆除废毁设备的有效资料文件。”
第五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工业企业设备设施升级换代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投入凭证及后续投资资金来源凭证。”
第六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审核需提供必要的材料。”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长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工业领域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经既定程序审核认定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一事一议”,需经长春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长春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分级审核,会商确认,适时兑现。
第二章 着力提升工业规模实力
第五条 加大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须是列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年度评选名单;2.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须是列入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的世界500强企业年度评选名单;3.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须经市统计局核定上年度工业产值。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入选500强的企业,需提供中国企业500强或世界企业500强名单。
审核程序:
1.入选500强企业奖励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2.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企业奖励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对企业上年度产值进行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六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通过担保、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推进部门: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推进目标:整合融资服务资源,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推进措施:1.开展“助保金池”贷款试点工作,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2.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机构适应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担保业务和品种,提升担保服务水平。3.发挥我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融资作用,重点破解中小企业在生产性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方面的瓶颈问题。4.发挥政府公共财政对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以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强创新、促改革为主要方向,通过补助和贴息支持企业发展。5.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生产用流动资金,银信部门凭产品销售合同优先贷款,助保金池、担保机构优先担保。
第七条 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对企业上年度产值进行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须经市工信局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企业注册两年以上;3.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
申报材料:1.长春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补助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金融办。
申报条件:企业在国(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或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企业上市或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审核程序:市金融办组织企业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将申请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条 对城区、开发区新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县(市)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且签约后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点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前期开工手续齐备,已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2.项目已开工并正在建设。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署的项目招商引资协议;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7.项目实际支付凭证,包括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造价报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推进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机制,加大项目谋划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推进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各自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规划方向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培育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绿色食品、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集群。对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在优先享受市级涉企有关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额度上再增加10%;对产业集群产值规模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集群龙头企业申报奖励须满足: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主导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建立了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年科技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3%以上,新产品开发能力在集群内居领先水平,获得3项以上国家专利,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大,与产业集群内相关企业建立了协作配套关系,辐射带动中小企业10家以上。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申报奖励的县(市)区、开发区须满足:制定了产业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出台了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资金、税收、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政策;每个产业集群具有2—3家具有较高声誉的行业龙头企业,并对其重点扶持;集群内企业与龙头企业形成了较好的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培育和发展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集群内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拥有5个以上省级名牌和驰(著)名商标;按照产业发展内在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担保、产品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建立了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
申报材料:1.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申报需提供: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核实情况证明,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体系认证等荣誉复印件;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文本,市统计局出具的工业产值审核材料。
审核程序:
1.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申报:由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统计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第三章 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第十三条 鼓励培育名企名品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或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或长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申报条件:本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或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或长春市名牌产品认定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本年度认定其商标或品牌为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或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或长春市名牌产品的法律文书或者文件。
审核程序:
1.首次获中国质量奖、吉林省名牌、长春市名牌企业申报奖励:市质监局依据当年度企业获得的中国质量奖、吉林省名牌、长春市名牌认定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2.首次获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著名商标企业申报奖励:市工商局依据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对本年度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著名商标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首次采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质监局。
申报条件:1.首次采标企业,须采用ISO/IEC/ITU制定的标准、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和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与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等;2.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首次采标企业,需提供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备案登记的公告;4.标准制修订企业,需提供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标准文本。
审核程序:市质监局组织企业申报;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传统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快产品技术升级换代,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强链、补链、建链向高端化发展、服务化延伸。对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的,配套企业建成投产实现正常供货后,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给予配套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经认定,对我市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中高端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经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须能够保质保量满足主机厂配套需求并已实现正常供货;3.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中高端产品或服务,须首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产品合同,主要产品的进库单和出库单;3.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中高端产品或服务,需提供企业与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采购中高端产品和服务合同及凭证,企业与被采购企业无资产关联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进行审核;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十六条 在进一步巩固发展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等支柱优势产业的同时,着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后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把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及医药、新能源汽车打造成为新的千亿级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经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对企业上年度产值进行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十七条 支持我市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获取国内外高端品牌、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经认定,对兼并重组国内外先进企业,并在我市投资建厂或提质扩能的,按照兼并重组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加大支持力度。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1.经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兼并重组行为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3.原则上不包含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等有关资料;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有关合同(协议)。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或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程,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2亿元,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前期开工手续齐备,项目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2.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且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5.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8.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资助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承担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按照合同价款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须已取得国家和省对项目给予资助的批文,且资助款项已经拨付到位;2.承担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须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前期开工手续齐备,并已经开工建设,且项目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8.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和省对项目给予资助的批文,并提供专项资金的银行进账单;9.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需提供产品、装备、工艺的购入合同。
审核程序:
1.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配套支持: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2.承担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及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补贴: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对此类项目可用市财政专项资金按合同执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实际使用银行贷款的数额予以贴息。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企业承担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项目;2.合同执行额为上年度实际发生合同金额;3.上年度企业与各金融机构签订有效贷款合同,且已开始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企业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合同;6.银行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专业化服务,由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用水、用气价格高于原母体企业的,按原母体企业价格执行。
推进部门: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推进目标: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服务模式创新、专业化分工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推进措施:在市场准入、企业注册、资质认证、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到位。
第四章 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二十二条 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改造,推动有条件企业实现上市。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本经营管控体系,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高国有资本在工业领域的投资和引领能力。推动一汽集团、长客股份、东北工业集团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剥离,扎实有序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推进部门: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公用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优化我市产业布局结构的产业投资平台、资本运营平台和城市主体功能升级平台。全面推进驻长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推进措施:1.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稳妥有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2.依法依规组建试点公司,稳步推进试点进程。分期分批将有利于同试点公司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试点公司做强做优做大的国有资产划入试点公司,稳妥推进试点公司内部资源优化整合。3.各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网等“四张清单一张网”。
推进部门: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政务公开办。
推进目标: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形成“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全面提高政务服务的主动性、协同性、便捷性。
推进措施:1.建立完善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整合构建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受理面向自然人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2.优化提升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分类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面向法人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并联办理、限时办结。3.构建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机相结合的便民服务一张网,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有机融合。
第二十四条 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
推进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用局。
推进目标: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推进措施:1.组织开展PPP项目征集工作,从项目适用范围、建设必要性等方面对PPP项目进行筛选,并向社会资本进行推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我市PPP项目建设的投资积极性。2.引导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申请省PPP引导基金和奖补资金,促进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尽快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十五条 引导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推进部门: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推进目标:围绕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向,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
推进措施:1.组织全市民营企业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2.发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资金市场加强内部管理和股份制改造,实现持续发展。3.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二十六条 支持在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将不低于7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岗创业,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正职领导因成果转化需要在有关企业兼职取酬。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推进目标:积极调动市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进程,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离岗创业。
推进措施:1.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奖励:担任单位(不含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以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其中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3.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职务级别。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中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推进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推进目标: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推进措施:1.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市本级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分别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各执收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布,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第二十八条 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减税、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推进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
推进目标:开展专项清查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抓落实、促改进、保实效的长效运行机制。
推进措施:实施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减免退税事项(除外贸企业)均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和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推进部门: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狠抓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落实,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指标。严格执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调动企业招聘失业人员积极性,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措施:1.结合各县(市)、城区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情况,制定扩面征缴计划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将扩面工作纳入《长春市年度社会保险目标责任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扩面通告,并依法监察。2.狠抓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简化办理程序,实施“随时受理、限时办结”的办理方式。
第三十条 扩大企业直购电试点范围,推动重点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业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推进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推进目标: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推进措施: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落实,优先支持重点用电企业参加直购电交易,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
第五章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资助,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6.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申报资助,需提供世界企业500强名单或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以及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我市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基础作用,着力在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或者获批的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资助,需提供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6.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等相关材料。
审核程序:
1.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资助: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申报奖励: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三十三条 加大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力度,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按产业化过程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经认定,对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且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实现产业化的通过股权投资和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者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首次产业化申报补助,需提供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验收或批复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6.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申报奖励,需提供新产品鉴(认)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重大创新型产品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再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对我市企业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的制造业企业,对其保费支出给予补贴。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实现首台(套)产品销售的项目申报奖励,须是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2.企业申请保费补贴,须是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实现首台(套)产品销售的项目申报奖励,需提供首台(套)设备鉴(认)定证明及销售合同;6.企业申请保费补贴,需提供首台(套)设备鉴(认)定证明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三十五条 推进骨干企业与产业链、技术链上的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的有机结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闲仓库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支持各类主体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的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申报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内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健全;2.有为创业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团队和管理制度;3.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4.须是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已列入市工信局年度发展计划,且当年准备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明细表;5.创业孵化基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再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六章 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技术和品牌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经认定,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销售渠道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投资新区域和新领域、带动相关产业“抱团”出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参展费用适当补贴。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1.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销售渠道,或投资新区域和新领域、“抱团”出海的企业申报奖励,须已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且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项目已开始实施;2.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申请补贴,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上年度有出口业绩,出口有增长或具有潜在增长空间,出口产品技术和附加值较高,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销售渠道,或投资新区域和新领域、“抱团”出海的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国内主体已办理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境外项目通过实物或现汇方式进行的实际投入、银行外汇汇出凭证或海关报关单、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6.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申报补贴,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出国手续相关证明、展位相关证明文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审核程序:由市商务局组织企业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吉商返乡创业,吸引外来企业家,留住本土企业家。对带技术、带项目在长领办、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经认定,对企业引进掌握世界一流成果和技术的创新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1.对在长领办、创办企业的人才申报资助,须是由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带技术、带项目在长领办、创办的工业企业;2.引进创新团队申报资助,须是引进掌握世界一流成果和技术的创新团队的工业企业;3.引进人才申报资金支持,须是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在长领办、创办企业的人才申报资助,需提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证明材料,个人信息材料;6.引进创新团队申报资助,需提供创新团队协议、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授权、发表刊物、国际应用等证明材料,创新团队科研成果第三方评估与鉴定;7.引进人才申报资金支持,需提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证明材料,个人信息材料,双方合作协议。
审核程序:市人才办组织企业申报;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人才办组织专家组,对创新团队的技术和成果,进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三十八条 加快兴隆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和吸引产业集聚。推动兴隆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直邮进口业务,筹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鼓励在兴隆综合保税区创新加工贸易发展方式,推动加工贸易由水平分工变为垂直整合,变“两头在外”为“一头在内、一头在外”,提高本地化制造率,降低物流成本。
推进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推进目标:以长春兴隆综保区为重点,积极搭建加工贸易发展平台,努力实现我市加工贸易五个跨越。一是数量规模的突破,形成产业集群。二是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三是产业链延长,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四是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五是增长动力转换,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推进措施:1.积极推动兴隆综保区与天津滨海加工贸易示范区开展对接,建立承接其加工贸易转移协调机制,共建加工贸易合作园区。培育认定一批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有品牌,建设境内外营销网络,拓展生产性服务业。2.制定出台我市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从境外和沿海转移来的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落户兴隆综保区的,结合企业投资强度、出口实绩及是否为国内外500强企业,给予政策资金奖励。3.积极推动兴隆综保区打造“自由贸易园区”,有效发挥其加工贸易创新试验区的示范带头作用。4.制定兴隆综保区加工贸易承接规划,大力引进资源对接型、产业延伸型、品牌主导型、科技推动型产业。重点引进产业链条长、出口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引导带动配套产业聚集。
第三十九条 加快推进中德工业园、中韩产业园、中泰产业园、中俄科技园、中古产业园等一批国际合作园区建设,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合作共建国际合作园区。对新建的国际合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3%给予补助,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重点国际合作园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1.园区符合长春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空间布局规划;2.双方已签订合作共建协议,项目前期开工手续齐备,已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3.项目已开工并正在建设;4.规划占地面积不低于10公顷。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园区发展规划;6.项目实际支付凭证,包括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造价报告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7.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或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七章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十条 面向汽车、轨道客车、光电信息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化生产线、专用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装备及系统研发和产业化。对智能制造研发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对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2.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3.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再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四十一条 加快推进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推进工业机器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对于企业新建的智能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现有的工厂(车间)进行智能化改造,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项目前期开工手续齐备,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四十二条 积极鼓励下一代互联网、4G/5G、NGB等网络技术在制造业的应用,引导和推动区域示范性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开发生产经营与制造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完善工业互联网应用环境。对列入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列入区域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示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列入国家、省和市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的企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示范的项目。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列入国家、省和市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八章 再造开发区引领创新新优势
第四十三条 研究出台支持长春新区创新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推进部门:市发改委。
推进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长春新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长春新区在体制机制、管理权限、财政扶持以及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权限、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现创新发展。
推进措施:1.除需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外,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全部下放,最大限度支持新区发展;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级行政管理权力下放清单,并根据需要分批下放给长春新区。2.研究制定长春新区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对新区设立国家金库、对接市级国家金库,新区下设分区金库、实行分级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操作意见。3.结合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后,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 支持高新区和净月区申报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兴隆综合保税区争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推进目标:依托高新区和净月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效能。依托兴隆综合保税区,继续推进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争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推进措施:1.推动完成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组织力量编制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对示范区建设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按照《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出台示范区各项先行先试政策,制定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完善健全示范区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序推进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2.争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推进综保区开展跨境电商直邮进口业务,加快推进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力争落地一批电商产业链项目。
第四十五条 在长春新区、兴隆综合保税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试行“零收费”,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免征涉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推进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
推进目标: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务服务新模式,争取在长春新区、兴隆综合保税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新进项目实行零收费。
推进措施:具体推进措施由各相关开发区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制定,并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鼓励地域相邻、功能相近的开发区整合发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鼓励综合实力较强的开发区整合体量较小、发展较慢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行合作共建、共同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与行政区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开发区与行政区体制合一的开发模式。
推进部门: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推进目标:围绕创建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新型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国家级园区,推进开发区(园区)整合优化,创新开发区(园区)管理模式、开发模式及运营模式,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推进措施:1.建立开发区转型升级高位统筹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在转型升级中开发区整合、与工业园区合作共建、开发区管理、开放、运营模式等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建立开发区整合优化组织推进机制。强化开发区整合优化的申报、调区等工作的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