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长经技管〔2016〕286号
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二条 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其他国外、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000元补助。
第三条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的技术中心、中试基地、技术创新联盟、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产学研合作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获得资金总额的20%给予后补助,分别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为上限。
第五条 对企业荣获国家、省(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部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与经开区合作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于共建科技孵化器引进的高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拥有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大、有明确挂牌上市计划的企业,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建设示范性、高水平、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给予不超过每月3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