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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4〕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 ( 国办发〔2013〕10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煤炭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一)加快小煤矿退出。一是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二是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三是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四是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五是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六是关闭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准入门槛。一是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二是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准扩大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煤炭产能监管。对煤矿企业存在“三超”作业的,按重大隐患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四)加强煤炭行业收费情况清理整顿。要对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快推进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待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公布实施,立即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

  (六)严格执行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进口优质煤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进口煤炭环保项目的检验监管。加强进口煤炭总量、结构和趋势的宏观调控,通过监测分析和准确判断,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七)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现有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力度。利用好国家对生产矿井补充勘探政策,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