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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7-01-31                                             粤地税发〔200724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二、三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扎实稳妥地抓紧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而开征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既是土地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税收征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必然触及各方利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扎实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各级地税部门应以《通知》规定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地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各市地税局可依据本《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