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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9〕10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7-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 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书》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
二、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有关手续的同时,应提供北京市饲料监察所或农业部饲料质量检测中心开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和北京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及其签属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免税的从事饲料经营的商业企业,在购进免税饲料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批产品的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经营进口免税饲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