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合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合建〔20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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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瑶海区绿管中心,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合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跨区域经营概念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经营。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正、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不得超出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
二、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照许可内容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需在已许可经营区域外经营的,必须在拟经营区域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并取得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为满足日常配送服务要求,企业应设置二级以上供应站,设置的三级供应站原则上只作为过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