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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解释

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解释
2007-04-30 皖商改函〔200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12个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自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来,省商务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改字〔2007〕253号),为方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执行,经请示商务部同意,现就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关于成品油协议
1、根据我省推广乙醇汽油工作实际,成品油零售企业参加年度检查,暂执行提交1年以上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成品油供应等协议,可到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领取有编号的规范合同文本。
3、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要按照《特许经营条例》有关要求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履行备案等手续。
二、关于投资主体变化
1、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是指企业改制、解除挂靠、合并、收购、转让等。合伙人内部出资比例调整不属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但合伙人成员或数量发生变化等属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2、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凭原规划确认文件或批准建设文件,可以不重新办理规划确认手续,但要变更相关证书。
3、加油站规划确认的申报主体应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主体一致,不得私自变更投资主体。
三、关于加油站(点)迁建、原址改建及停歇业
1、企业迁建加油站(点),申请人在办理规划确认手续后,方可建设新加油站;新加油站建设完工,应在原加油站停止营业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完全拆除后,方可办理变更证书手续。
2、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报市商务局备案即可。
3、加油站(点)迁建、扩建、原址改建等,暂停营业的,应办理暂时歇业手续。
四、关于原加油站批准建设文件
2007年1月1日前,省商务厅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核发的原加油站批准建设文件,在原申报主体未获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预核准通知书;在原申报主体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规划确认函。
五、关于依法行政
1、企业未经规划确认,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