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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秘〔202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4日


亳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及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依据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自行申报、委托代征(收)的征缴方式: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学校,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含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下同)教育部门代征。
  (三)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代征。
  (四)集贸市场,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代征。
  (五)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门面、固定经营摊点,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代征。
  (六)客运、公交、出租车(含巡游出租、网约出租车)等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代征。
  (七)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由企业申报,市税务部门征收。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驻军等单位,由单位申报,市税务部门征收。
  (九)其他征收对象或者上述项目所确定代征(收)部门未完全涵盖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代征。
  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1元/户·月的标准征收。
  (二)学校,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在校职工和学生。
  (三)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集贸市场、固定经营摊点,按摊位数10元/摊·月的标准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3‰的标准征收。
  (六)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按营业收入0.3‰的标准征收。
  (七)客运场站,按进站客车0.1元/座·月的标准征收。
  (八)城市公交场站,按公交车2元/辆·月的标准征收。
  (九)出租车企业(含巡游出租、网约出租企业),按出租车1元/辆·月的标准征收。
  (十)工业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驻军等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第十条  市、区税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应与代征(收)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第十一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