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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赣府发〔2005〕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

  (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可在与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转为在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二)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发放,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人要求停薪留职、长期离岗以及其他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且未交纳管理费的职工,其未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扣除。“挂编”人员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因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刑事处罚期间的年限应予扣除;因受开除厂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四)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劳社〔2002〕1号)执行。在2001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发至2001年10月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6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在计发经济补助费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