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中级法院,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制定了《江西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17日



江西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第三条  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跨区域犯罪,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定

第五条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六条  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转移财产”行为: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的;

(二)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三)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第九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逃匿”行为:

(一)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三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

(二)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三)经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公示催告拒不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

(四)明知有支付劳动报酬责任未履行,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第十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

(一)有可以支配的金融机构存款、现金或权利凭证足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的;

(二)有可处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须的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变卖后,足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积极处置或处置后不支付的;

(三)有到期债权足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的;

(四)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或者不能证明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已用于工资支付的;

(五)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个人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工程款或人工费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款或人工费未优先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其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规定以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责令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中,应注明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应当认为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同时追究该单位的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投诉请求材料的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证据予以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行为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第十九条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定二名或者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见附件1、2),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见附件3);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投诉人对投诉事实真实性的保证及相关承诺(见附件4);

7.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8.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停止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前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通报案件情况。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主动、自愿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对行为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可视为已达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见附件5、6)上签字;其中,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