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2-09-23 并财预〔2022〕53号
附件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不能腐制度建设要求,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市预算管理实际和《关于全面推进清廉太原建设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其职能和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对县(市、区)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对企业和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等其他运转类项目所需的业务经费。政府债务资金及中央、省财政下达由市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各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监管。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承担主管部门相关职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进行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加强对项目审核的监管,规范部门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核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的监管,按照规范程序和政策标准进行专项资金分配。
(四)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拨付时限办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和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五)项目主管部门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涉密信息外)。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确定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督促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监管机制和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的全流程监管机制,以及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程序和政策标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发挥制度、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力,杜绝暗箱操作和人为干预。对虚假申报的单位采取黑名单处理方式,三年内禁止其申报项目资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加强监管,组织项目验收考评,推进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我评价,将当年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报财政部门扣回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所有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从资金使用方向、政策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因素、权重、分配公式等进行审核和完善。对不合规的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部门修改完善,必要时可采取财政评审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
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对违规项目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扣回资金。将发现的问题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要按规定上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专项检查的成果,并作为年度编制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制度+技术”的方式,对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对审计监督中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各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