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试行)
2020-11-20 合国资办〔202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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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市属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市属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安徽省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皖国资监督一〔2020〕77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市属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四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市属企业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不规范,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属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有关处室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市国资委办公室函件形式向有关市属企业印发提示函。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实行台账管理。
第六条 有关市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七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风险,并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八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市属企业应当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 有关市属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7个工作日内(提示函另行确定报送期限的除外),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十条 有关市属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事中事后监管等监督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市属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专项工作报告经市国资委研究认可的,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市属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事中事后监管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市属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并对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市属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市属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安徽省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皖国资监督一〔2020〕77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市属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市属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四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市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