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汴政办〔2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开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动融资担保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服务定位,不断提高融资担保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着力缓解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立足开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核心,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机制运行方式,形成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21年成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2022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力争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3亿元以上。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组织体系
(三)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多方参与、整合现有担保机构资金等方式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3亿元,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充分发挥龙头引领作用。(市财政局、金融局负责)
(四)引进省级金融分支机构。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郑开同城的决策部署,率先在金融同城中作出突破,积极对接省担保机构,在开封设立分支机构。(市金融局负责)
(五)做优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围绕与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提高防范抵御风险能力;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市财政局、金融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七)聚焦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市金融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市金融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九)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市金融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十)探索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结合财政、科技、工信、商务、人社、农业(扶贫)、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工作重心,创新丰富业务品种,通过积极分担落实政府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探索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风险补偿与风险共担新机制,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注入,提升担保实力。要丰富完善我市“科技贷”“外贸贷”“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和“出口退税资金池”等特色业务合作模式,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