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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6日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城乡统筹、惠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发放丧葬补助金,进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主动申报停止待遇发放,提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效率,防范虚报冒领,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补助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

1.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