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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亳州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亳州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
亳政办秘〔202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 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规定,“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适应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风险大的特点,以政治上的特殊关怀激励广大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并明确指出“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为深入贯彻落实《框架方案》和《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精神,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结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一)报告制度。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通过消防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

(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

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强化消防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固化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坚持将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市场综合监管网格化、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作为开展基层消防治理的重要手段,督促公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指导规范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站开展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工作。

(三)督导考核。以市安委办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为手

段,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坚持开展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消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

二、优待对象范围

(一)消防救援人员。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日常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三、建立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体系

(一)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对记功奖励的个人,按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伤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和消防救援部门实施。

(三)走访慰问。重大节日期间,党委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四、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一)交通出行。在职、残疾、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市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免费优待,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政府管理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凭有效证件享受免费或其他优待政策。

(二)医疗待遇。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绿色紧急就医通道”。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行政编制消防员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全市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每人每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意外伤害险保额分别按100万元每人每年、30万元每人每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子女入学。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照《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01号)有关优待政策执行,确保一线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等方面优待政策得到落实。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核确认后,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2019〕61号)规定程序按时逐级进行上报,并于每年7月份抄送市教育局。

(四)家庭落户。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集体户,按规定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满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优待政策。

(五)家属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就业等,参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等规定,继续按原有政策安排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就业,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六)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