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2-08-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家政
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行业信用标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家政
服务企业、家政
服务人员和家政
服务消费者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商务部家政
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平台”)的家政
服务企业、家政
服务人员,统称家政
服务主体。
家政
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主营业务为提供家政
服务的组织。
家政
服务人员是指根据家政
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
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
服务企业和家政
服务人员星级评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星级评定的培训及技术处理工作,各级商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第三方做好星级评定相关工作。
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接受商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家政
服务企业和家政
服务人员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星级评定信息采集
第四条 依托商务部家政平台开展家政主体星级评定信息采集,遵循“依法开展、统一管理、客观真实、及时全面、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家政
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完整度、入驻平台时间、规章制度、
服务流程、营业收入、缴纳税收、业务台账、价格公示、软硬件设备设施(包括信息系统、营业场所)、差评率;
(二)良好信息包括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群团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第六条 家政
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差评率;
(二)良好信息包括家政
服务工作年限、培训次数、职业技能等级、学历、社会荣誉、公益活动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用黑名单、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
第七条 商务部家政平台对家政
服务主体的信息进行采集,通过以下途径:
(一)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家政
服务企业或家政
服务人员通过商务部家政平台和线下资料表格填报提供;
(二)不良信息通过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接获取。
第八条 家政
服务企业和家政
服务人员应当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调整。
第三章 星级的评定
第九条 家政
服务企业和家政
服务人员星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和等级评定,评分规则为: 综合评分=基础赋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其中完成在统一平台注册并录入数据的企业可获得基础赋分值100分。
第十条 家政
服务企业和家政
服务人员星级,按综合评分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5个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家政
服务企业的星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评分180分以上为五星级家政
服务企业;
(二)综合评分160分以上为四星级家政
服务企业;
(三)综合评分140分以上为三星级家政
服务企业;
(四)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二星级家政
服务企业;
(五)综合评分100分以上为一星级家政
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家政
服务人员的星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评分140分以上为五星级家政
服务人员;
(二)综合评分130分以上为四星级家政
服务人员;
(三)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三星级家政
服务人员;
(四)综合评分110分以上为二星级家政
服务人员;
(五)综合评分100分以上为一星级家政
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安徽省家政
服务企业和家政
服务人员星级评定标准》内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群团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学历、培训次数、公益活动等良好信息,除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计分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 家政
服务主体对星级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第十六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评定为星级家政
服务企业和人员。
第四章 星级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将向全省通报各家政
服务企业和个人的星级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商务部家政
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实行“一人一码(牌)”,实现家政
服务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对五星级的家政
服务企业和家政
服务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列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对象;
(二)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评价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家政
服务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政
服务企业的从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家政
服务人员,列为企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教育,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商务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起生效实施。
附件:安徽省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分标准.docx【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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